根据财政部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)要求,我院全面清理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。经核查,我院在政府采购领域无妨碍公平竞争事项,现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如下:
清理内容 |
清理结果 |
(一)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,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,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,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; |
无 |
(二)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,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、名录库、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,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; |
无 |
(三)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、注册,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,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 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; |
无 |
(四)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,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; |
无 |
(五)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,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; |
无 |
(六)不依法及时、有效、完整发布 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,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; |
无 |
(七)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、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,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; |
无 |
(八)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、监管、处罚、收费等事项; |
无 |
(九)除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,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; |
无 |
(十)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。 |
无 |
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
2019年10月21日